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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16  来源:装备处 点击量:

成理校发【2016】25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安全与消防管理规程》(成理校发【2016】3号)及《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成理校发【2016】9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

2016年6月3日

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平安校园,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安全与消防管理规程》(成理校发【2016】3号)及《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成理校发【2016】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的指导方针,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层层落安全责任。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及实验室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并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条 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承担实验室安全的监管责任,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处长是实验室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处长是实验室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人;实验室管理科科长是实验室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在相关学院及实验室,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是安全具体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验操作安全规范,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等工作;各实验室房间管理人、实验项目指导和操作人员为该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仪器设备和开展实验项目。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实验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开展实验前,实验室应对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做出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严禁开展没有安全保障的高风险实验项目。

第七条 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在醒目处张贴公告。

第八条 实验室在承接校内外教学、科研、服务等实验任务时,应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器材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在实验进行过程中,应留人在实验室安全值守;离开实验室时,要做到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要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工作应以防为主,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人员应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爆炸隐患。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消防设施、排废处理方案等列入工程设计规划,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加强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单位分管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品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落实好“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体内和污染环境;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须将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不可靠近热源,防止曝晒和泄漏,并定期检查。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气瓶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对于易燃易爆的气体气瓶(如氢气瓶)应放于有良好通风的专用气瓶间内;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辐射源。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须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坚持环保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简称“三废”)不得乱排乱放,必须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配备有效使用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需处置的废气量大时,应使用废气吸收装置,根据气体的化学属性,用吸附、吸收、氧化、还原或分解等方法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应倒入专用的回收桶(瓶)中,经处理后再行排放或回收,严禁将废液直接倒入水槽。无法处理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液不得任意排放,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将废液倒入具有醒目、明确标志和说明的容器内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不得随意堆放或填埋,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储存容器上应标明识别标志,灭火方法相抵触或能相互反应的污染废物不得混装。对分类收集的污染废物,实验室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后予以排放或废弃;不能处理的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意排放和抛弃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减少危害的放射性废物,须用专用容器封存,并做好核素名称、完成实验时间、半衰期等各方面记录,按要求交由有回收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应明确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三废”的处理、排放以及无能力处理污染废物的存储工作,并负责存储污染物的定期上报、联系协调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实验室安全台账并及时更新,注重对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整治;对能够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院和保卫处、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都有救人抢险、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配合调查的责任和义务。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迟报、瞒报、谎报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学院、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各类实验操作活动,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整改,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